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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担保人,怎样避免承担责任?

admin 南浔律师 2023年11月20日

作为担保人需要承担责任有下列两种:
1、一般保证责任。就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
2、连带保证责任。即当债务已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撤消担保人的责任: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九条 【共同保证】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七条 【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九十八条 【一般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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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担保人可以在具备下列情形时免责:
1、主合同内容变更;
2、担保合同无效;
3、保证人在被诱骗或胁迫下提供保证;
4、保证合同未成立;
5、债务或担保超过诉讼时效;
6、超过保证期限;
7、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法律依据:作为担保人可以在具备下列情形时免责:
1、主合同内容变更;
2、担保合同无效;
3、保证人在被诱骗或胁迫下提供保证;
4、保证合同未成立;
5、债务或担保超过诉讼时效;
6、超过保证期限;
7、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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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不用承担责任:
1、主合同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义的情况下提供担保;
3、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4、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5、因超过保证期而免责;
6、债务或担保超过诉讼时效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7、主合同双方通过协议偿还旧贷款,除担保人知道或应知道的事故外,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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